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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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32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