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李彥榕 被告 王京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36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