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 闕正瑋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鄧育豐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被上訴人 劉竣玄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7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0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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