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被告 羅秋萍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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