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秋股被告張國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為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依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改依簡易處刑為之,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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