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 何素月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簡榮太簡廖芳滿黃麗卿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簡榮太、黃麗卿,及黃麗卿、簡廖芳滿間,依序於民國95年11月17日、99年5月28日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應有部分728/10000土地,及其上同段50219建號即門牌號碼德行東路157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土地則合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各應將系爭房地於上揭日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簡榮太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95年11月1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核系爭房屋建築完成日期為75年4月1日,係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之第2層,面積共104.82平方公尺(含主建物79.5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陽台
9.1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即同段50232建號應有部分1/14即16.12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換算約31.71坪,有建物登記謄本足稽(見本院卷第13頁);按原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及永慶房屋成交行情,依屋齡約30年、建物總樓層7層、建坪面積20至40坪間之鄰近地區成交資料共
5筆,房地合計之每坪單價分別為74萬5,000元、62萬6,274元、60萬3,668元、60萬2,104元、53萬5,714元(見本院卷第31、37頁),經取其平均價格為每坪62萬2,552元(計算式:(745,000+626,274+603,668+602,104+535,714)÷5=622,552),以系爭房屋面積31.71坪計算為1,974萬1,124元(計算式:
31.71×622,552=19,741,124,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原告請求簡榮太給付之500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474萬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22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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