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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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戴連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木水戴秀英謝文忠楊世凱黃美慧 、新竹地方法院公證處、 李碧雲廖燕卿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等民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陳明請求各被告給付之金額各為何及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載明本件各該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載明各該請求被告之原因事實,致本案被告及請求審判之標的究為何,尚有未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另被告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均未列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起訴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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