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吳玉鳳 被告 鍾雙貴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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