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閎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政 訴訟代理人 陳竹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台灣時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2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閎隆工程有限│億銓水電行│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100,800元│102年8月20日│KD0000000││││公司許○○││行小港分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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