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債權人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美瑛 債務人 蔡武宗
蔡英傑 古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零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