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24號反請求原告 關志偉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
陳佳雯 律師反請求被告 張尹靜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複代理人 楊靜榆 律師
李昱宗 閻道至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 律師複代理人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家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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