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3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高鈺雯 債務人 陳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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