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8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明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徐明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明和於民國97年間至98年10月底,受僱於興寶有限公司(下稱興寶公司)從事鐵工之工作,因而知悉興寶公司與光奕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光奕公司)曾有交易往來,惟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假藉興寶公司名義,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門號撥打電話向光奕公司訂購附表所示之鋼鐵材料,共8次,金額計約新臺幣61萬7,222元,致使光奕公司陷於錯誤而相信訂貨者係之前交易往來之客戶興寶公司遂同意交易,並依徐明和之指示,陸續將附表所示之鋼鐵材料送至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前交付予徐明和。嗣光奕公司自98年10月17日起多次打電話向徐明和請款無著,始知受騙,嗣經光奕公司報警處理,乃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徐明和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 蔡建隆 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指
述;證人蔡鴻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 邱國文 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光奕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銷貨憑單14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於98年9月25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止,即如附表所示之8次詐欺取財犯行,雖係以數行為行之,然被告主觀上係承同一詐欺之犯意,而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個舉動不過為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即為已足。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僅因貪圖利益,即施用詐術而詐取他人財物,犯罪動機實屬可議,惡性可謂不輕,兼衡其雖業與被害人蔡建隆達成和解,然未依約如期給付亦尚未清償完畢,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查,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念及其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訂、交貨日期│光奕公司所交付予被告之貨物品名稱及數量│├──┼──────┼────────────────────┤│1│98年9月25日│不鏽鋼管21支、無孔槽鐵3支、無孔角鐵3支│├──┼──────┼────────────────────┤│2│98年9月28日│不鏽鋼管11支│├──┼──────┼────────────────────┤│3│98年9月29日│不鏽鋼管41支│├──┼──────┼────────────────────┤│4│98年10月6日│不鏽鋼管26支│├──┼──────┼────────────────────┤│5│98年10月7日│不鏽鋼管53支、無孔角鐵3支│├──┼──────┼────────────────────┤│6│98年10月12日│不鏽鋼管8支、不鏽鋼板9片、槽鐵6支│├──┼──────┼────────────────────┤│7│98年10月15日│鍍鋅鋼管15支│├──┼──────┼────────────────────┤│8│98年10月16日│不鏽鋼管18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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