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94號債權人 陳惠琳 債權人 陳玟妤 債權人 陳玟潔 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洪秋香人債權人 陳水利 債權人 陳李喜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世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陳「玟」妤、陳「玟」潔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聲請人陳惠琳、陳玟妤、陳玟潔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
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聲請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