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25號異議人 魏高明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2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4年8月14日送達於異議人,惟異議人未遵期繳納,本院於104年9月17日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9-10、11頁),故本院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承審法官未迴避、枉法裁判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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