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 林世立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世煌交通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林世立、世煌交通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李金桃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20萬6,95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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