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判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判字第17號聲請人 李珮慈 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被告 柯堯文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竊佔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一0六年度上聲議字第九三一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竊佔罪,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惟查,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五日送達聲請人之指定送達代收人游敏傑律師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起算十日之聲請交付審判期日應於同年月十五日(星期五)屆至,惟聲請人遲至十八日方提起本件聲請,此亦有蓋有收狀日時戳之聲請狀一件在卷可按,聲請顯已逾期,揆諸前揭定,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七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