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請就編號1至6及編號7至9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7至編號9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7至編號9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查,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9│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10日│⑴107年4月3日│⑴107年2月26日││││⑵107年3月6日│⑵107年4月25日││││⑶107年3月16日│││││⑷107年4月9日│││││⑸107年4月15日│││││⑹107年3月27日│││││⑺107年4月10日│││││⑻107年3月9日│││││⑼107年4月6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58號│字第1108號等│字第1108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4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4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7月30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編號2至編號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臺│││第7857號│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37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2罪)│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⑴107年5月1日│107年5月1日│107年4月24日│││⑵107年5月1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08號等│字第1108號等│字第1108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決├────┼──────────┼──────────┼──────────┤││判決確定│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編號6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3│││73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年8月(共2│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罪)。││││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8日│⑴105年11月4日│105年11月22日││││⑵105年11月7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5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892號│第15564號、第18750號│第15564號、第18750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372號│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7日│107年10月11日│107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372號│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106年度訴字第1206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1月30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字│編號8至編號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臺│││第1326號(已執畢)│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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