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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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刑志凱 被告虹億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鑫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點原告主張欄中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盈萩附表:
編號記載位置原記載內容更正後內容1第1頁第26-27行109年7月100日109年7月16日2第1頁第28-29行自109年7月6日起至114年7月6日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14年7月16日3第2頁第4-5行自109年7月6日起至112年7月6日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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