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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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 簡楷恆 相對人 曾瑞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909,993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35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裁判確定、撤回或和解前,暫予停止。」。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2頁第11行至第13行所載「因認聲請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866,660元為適當【計算式:4,000,000元×5%×(4+4/12)=866,660元】」部分,應更正為「因認聲請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909,993元為適當【計算式:4,200,000元×5%×(4+4/12)=909,99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