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聲請人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寶 上列聲請人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立鋼金屬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