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14號聲請人 林自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柯謝富 、 柯宗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利息起算日自「108年7月11日」起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