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4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0142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年月日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訴願決定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6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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