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告 許婷婷 被告 簡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並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發函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函文已於112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從而,原告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