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湯蕎榕 兼法定代理人 湯承學 法定代理人 張夢純原 告湯承學
湯景淇 法定代理人 湯閔月 被告 魏國勝
張玟 栩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三○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湯蕎榕、湯承學、湯景淇對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01號,被告魏國勝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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