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請求權不存在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上訴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希學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徐希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徐希學為上訴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如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經本院七十六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在案。本件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 張義源 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本院判決後,送達裁判正本前之同年月二十四日卸職,由徐希學繼任,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足稽。依前開說明,其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本院裁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