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九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之姓名「 黃邱秀珠 」應更正為「 黃邱秀枝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