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清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原判決關於駁回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者,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其餘上訴中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