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558號聲請人 郭何惠卿
張何惠錦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何火輪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郭何惠卿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郭何惠卿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何火輪之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四、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何火輪所生除聲請人郭何惠卿、張何惠錦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