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4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政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為如聲請所指之事,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250號被告黃政佳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現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政佳與 張秋平 前為同事。黃政佳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2段19巷65號居所前,因細故與張秋平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邊,接續以「幹」、「幹你娘」、「臭俗仔」等語辱罵張秋平,足以妨害張秋平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張秋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政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秋平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人 陳淑貞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譯文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過程中對告訴人恫稱:「要把你處理掉很簡單」等語,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惟查,細繹被告上開「要把你處理很簡單」等語,其內容抽象而並無具體表示將如何對告訴人施以惡害,且經勘驗現場錄影光碟,被告固出言向告訴人表示:「我要把你處理很簡單啦」等語,惟告訴人隨即回以:「你要把我處理什麼?你現在要把我處理什麼你再說一次?你要把我處理什麼?」等語,而不斷詢問被告要處理什麼,難認告訴人有何心生畏懼之情,核與恐嚇之構成要件不合,尚難僅憑告訴人指訴,遽認被告涉有何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一行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檢察官陳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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