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557號聲請人 邵紳榮
邵振民邵靜枝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邵紳榮、 陳邵靜枝 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邵紳榮、陳邵靜枝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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