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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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沛潔 (原姓名 林佩瑤林意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9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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