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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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程雅華 被告 周金發
周金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據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為新臺幣11萬8,75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