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虹達玻璃(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9,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