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52號原告 謝煌枝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被告 郭麗雲 訴訟代理人 黃惠苹 上列當事人間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執字第三七九八四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司執字第四五五七七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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