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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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瑄徽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立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23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供通行之面積41.20平方公尺×上訴人權利範圍3/4×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145,23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