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 黃崇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林貝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幸美 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讓與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計算式:540,000+540,000+1,620,000=2,7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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