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 林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靖傑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登記謄本(須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二、確認被告,補正被告姓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起訴聲明【即原告主張被代位人洪靖傑應分得之遺產應繼分比例】,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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