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 蔡雨彤 (即 蔡春貴 之繼承人)
蔡雨珊 (即蔡春貴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榮惠芬 (即蔡春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春貴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嗣經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繼承,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8年7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1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靜雯┌────────────────────────────┐│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號││││││├─┼───────┼────────┼──┼───┼──┤│01│頎晶科技股份有│89-NE-00000-00│1│10,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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