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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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修 被告 陳信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4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