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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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 謝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宛橙┌──────────────────────────────┐│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12號│││├─┬───┬───┬────┬─────┬────┬────┤│編│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0│土地銀│ 蘇山本 │108年6│3,000,000│一九三九│謝淑媛││1│行桃園││月30日│元│六五五││││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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