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王筠喬 被告蒙馬特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薪旭 被告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佐野政江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計算式:5,000,000元+25,000,000元=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逸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