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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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3號聲請人 王堯德 相對人 袁婉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聲請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本票並無記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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