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2號聲請人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本票於民國111年向擔當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提示後部不獲付款之證明文件(如付款行開具之退票理由單等)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