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6號聲請人 梁守珺 相對人 涂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聲請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本票並無記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6號聲請人 梁守珺 相對人 涂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聲請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本票並無記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