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鄭明振 被告 張文星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230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