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陳彥廷 被告 伍孟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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