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再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58號再審原告甲○○
乙○○○○○○○○○○(名稱住址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姓名住址詳卷)上列再審原告因與相對人甲女(即代號0000-000000,姓名詳卷)、乙女(即代號0000-000000A,姓名詳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405元(計算式:81萬3,405元+50萬元=131萬3,40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1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許旭聖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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