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家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呂懿書 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美惠 上列異議人就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美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民國(下同)102年11月18日所編造之債權表中有關無擔保債權人「編號10: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新台幣(下同)240,309元,主張本院必須命該債權人提出債權說明書及債權證明文件,再調查債權是否為真並陳報抵沖順序及抵沖後利息起訖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2年11月18日製作之債權表,因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申、補報債權期間未
申、補報債權,本院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5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列計債權,又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25日對於異議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提出陳報狀說明債權受讓之情形,並提出金管會函文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公告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明細等資料足證該債權確屬存在,異議人就此部分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