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361號聲請人 劉豊淞
劉豐瀛 劉豐年 陳 劉燕鶴 劉俊男 劉俊廷 劉香蘭
樓 劉怡君 劉怡伶 劉素伶
前列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劉俊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 劉新丁 之長男 劉豐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